发布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467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于2024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三、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2、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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