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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461次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判规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效力问题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问题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