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605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执法协查质量和效率,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协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如协查事项较复杂需延期完成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沟通情况,后履行相应程序。必要时,可以请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执法协查回函,应当包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名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通知书文号(编号)、回复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协查事项逐项说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不能确认的事项,或者无法协查的内容,应当说明具体原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执法协查回函应当加盖公章。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的应当加盖电子印章(数字签名)。
上一篇: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有关规定(四)
下一篇: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有关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