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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有关规定(四)

发布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606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执法协查质量和效率,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示其接收协查的相应方式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接收信息的渠道畅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以及现有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高效便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和质量。

    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执法协查义务。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协查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