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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相关内容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181次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支付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支付令申请受理后的审查程序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支付令申请被驳回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