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支付令的相关内容解析(四)

发布日期:2024-12-12 浏览次数:173次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支付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支付令失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情形、裁定驳回申请情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或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二、支付令失效后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