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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处罚执行(五)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921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