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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处罚执行(六)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882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