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910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案件终结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案件结案的条件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2、按照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二、行政案件的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