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19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