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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526次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经常会见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而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执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书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4、实现的债权情况;5、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