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4 浏览次数:505次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经常会见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而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上文说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个别条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条件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三、条件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2、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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