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529次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经常会见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而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