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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六)

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次数:508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