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7 浏览次数:522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租赁物归属问题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2、租赁物归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3、租赁物归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2、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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