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525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因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出租人原因致使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进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四、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五、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上一篇: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八)
下一篇: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