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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八)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476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可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1、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2、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3、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上述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如果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