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6 浏览次数:514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租赁物的占有使用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应当履行维修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如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或者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又或是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的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只能二选一,不可同时主张。如果出租人在诉讼中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
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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