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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3-07-25 浏览次数:536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交付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二、行使索赔权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向出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或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从而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对出卖人提起诉讼,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