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562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潇耀律师将围绕《意见》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2、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3、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4、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5、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6、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7、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新规: 除上述规定的结案方式外,执行监督案件还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1、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2、按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处理;3、终结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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