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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案件新规(六)

发布日期:2023-05-05 浏览次数:509次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潇耀律师将围绕《意见》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新规: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审查程序违法、遗漏异议请求情形的;

(二)原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查时仍未解决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报请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查的,应当立案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立案,并决定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监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执行复议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