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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识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5-08 浏览次数:606次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系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多人,但也存在股东数量为一的情况,属于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仅为一个时,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数量也为一个,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作为唯一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