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28 浏览次数:602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设车位、车库已经成为新建小区的标配。车位、车库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潇耀律师就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露天车位的权属
《民法典》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露天车位属于该法律条款所称的构筑物,原始产权属于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只要露天车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为用于停车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那么,业主可以通过开发商继受取得露天车位的所有权,也就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如果露天车位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是规划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则为业主共有的车位。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车位只以有无规划作为区分依据,而不涉及构造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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