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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位的归属专题(一)

发布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599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设车位、车库已经成为新建小区的标配。车位、车库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潇耀律师就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造产生所有权,建造人(开发商)是原始权利人。

《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6条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为业主专有部分,规划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为业主共有的车位。所以,小区规划内的车位是可处分的,出卖人有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只是用途上的限制,不涉及所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