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583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潇耀律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可见,建筑物的所有权产生于合法建筑行为的完成,建筑物的合法建筑行为完成之时,房产开发商是建筑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即原始取得。业主取得房产系从开发商受让而来,属于继受取得。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房产交付后才形成的,从而区分业主对物权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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