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3 浏览次数:675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潇耀律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是业主可以独立行使房产所有权的部分,专有部分是如何区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上述所称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特定空间,即为业主购买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第3个条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并不是指已经完成登记,而是具备登记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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