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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九)

发布日期:2022-12-09 浏览次数:579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冻结股权的效力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冻结的效力是相对的,被执行人对股权的转让、出质等行为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也不能办理登记。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仅提出确

认股权归当事人所有,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故,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仅需要

向法院提出确认股权归当事人所有,还应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如果其主张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