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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中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2-07-12 浏览次数:674次

合同的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但实践中在合同里往往出现就某些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是尤为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则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今天,潇耀律师为大家梳理了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关条款。

一、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运输合同中包装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八百三十一条【检验货物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