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1 浏览次数:725次
合同的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但实践中在合同里往往出现就某些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是尤为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则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今天,潇耀律师为大家梳理了行纪、中介、合伙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关条款。
一、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行纪人超额完成任务时能否增加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三、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合伙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上一篇: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中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下一篇: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