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条款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692次

合同的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但实践中在合同里往往出现就某些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是尤为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则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今天,潇耀律师为大家梳理了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关条款。

一、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九条【租赁物使用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