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

发布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705次

《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主要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有所变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了上述规定的无效行为,还有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