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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693次

4岁的小红在幼儿园园区内玩耍时,被同班另一小朋友小明打伤,谁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园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幼儿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进行救治,以及幼儿园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是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综上,小明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比例应结合事实、受伤治疗等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