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9 浏览次数:739次
张女士在商场上楼梯时不慎被地上的一根裸露在外的线管绊倒致其受伤,谁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有管线的情况下,应注意提示义务或者尽快消除障碍,以防顾客受伤。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人身权利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张女士其在商场行走时未及时注意脚下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上一篇:《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
下一篇:必知的法律基本常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