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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825次

A宾馆为了6月6日的开业庆典,于6月5日向小李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当天,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A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小李的损失,遂于6月7日致电小李表明此意,小李同意。6月10日,A宾馆依约向小李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A宾馆于6月5日即占有摄像机,6月7日宾馆与小李达成原价购买摄像机的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6月7日当天即生效,因此摄像机的所有权于6月7日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