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25 浏览次数:105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微信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以下是微信证据的六种形式:
1、微信文字记录,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
2、微信语音记录。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语音信息。
3、微信图片记录。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的图片以及各类表情。
4、微信转账记录。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5、微信视频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6、微信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