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保险代位求偿权

发布日期:2020-05-26 浏览次数:1068次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做了一定的限制,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限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的法理在于:在学理上,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存在利害与共的关系,具有“一致的利益”,则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将保险赔偿金从被保险人处取回,与保险的补偿目的相悖。若允许这种结果存在,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计划势必落空,保险的功能也无从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