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2798次
英国现代杰出的现实主义戏剧作家乔治·萧伯纳说,要结婚就结婚去吧,要单身就单身去吧,反正最后你们都会后悔的。合也后悔,分也后悔,后悔似乎总如影随形。而涉及到离婚协议的后悔,不仅包括对离婚意愿的后悔,也包括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后悔。
那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并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在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潇耀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约定是作为离婚后果出现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关于离婚的财产约定自无必要履行。同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且从本质上说,应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
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呢?首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否认,离婚协议表示双方感情确实有问题,但是否达到已经感情破裂的程度,却不能仅仅根据离婚协议来判断,因此,单凭离婚协议不足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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