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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次数:1043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05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办理加名登记的,证载权利人及共有人应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本《公告》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325

 解读

 一、自然人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公告》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公告》实施前,已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登记,也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二、自然人处分(买卖、赠与、抵押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不动产证载产权人询问房屋共有情况。询问结果为单独所有的,登记机构直接以证载产权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三、共同共有,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双方可凭婚姻关系材料共同申请加名登记。  

 四、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仍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的婚姻关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