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30 浏览次数:1099次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保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