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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

发布日期:2020-03-06 浏览次数:1038次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需向医疗、卫生、防疫指挥等有关部门报告与疫情相关信息,必要需对外公布的信息应采取脱敏化处理。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求职者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