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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恶意大幅抬高口罩等医用商品与生活物资价格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1092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情形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适用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抬高价格一般只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的规定。

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恶意涨价的行为,是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任何公民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由政府主管部门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