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1030次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