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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或体温超标,物业公司能否拒绝业主进入小区

发布日期:2020-03-02 浏览次数:999次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及西安市政府颁布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维修管理区域卫生的职责,物业公司对于不配合测试体温的业主,有权拒绝进入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物业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1)劝导并同时做好证据的固定,比如录像、录音等;(2)劝导无效后及时报警。在检测中发现有体温≥37.3°C的业主,可以拒绝其进入小区,同时立即上报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同时,物业公司可以禁止“武汉返回人员”外出,并应及时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所在社区做好武汉返回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物业公司对需要隔离的人员负有登记、报告的义务,建议物业公司与该部分业主做好解释工作,说服其做好自我隔离的工作,且物业公司做好跟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及时向当地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如业主不予配合,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当时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报警处理,物业公司避免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