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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的事项(七)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89次

1、房屋交付后,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购房者能否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合同中有关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最好把时间固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

2、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转移?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地随房走”,也就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该房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是要进行变更登记。

3、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还可解除合同吗?

民事法律有一很大特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意思自治法,也就是说,即使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买卖一方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变更登记产生的物权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的效力。除非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合同成立即生效。是否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买房迟延支付购房款,卖方可否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当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的,出卖方可以进行催告,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卖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未经催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在发生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6、租赁房屋被卖,承租人可否继续居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及变更后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承租人仍可继续居住。

7、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出卖人履行通知承租人义务的,承租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