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16次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所签预售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开发商在购房者向法院起诉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购房者可否请求确认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要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当事人以未进行备案登记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预售合同生效不是以备案登记为前提。
3、因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随时要求开发商维修吗?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存在保修期,但保修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且是从交付之日起算。购房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除依照法律规定维权外,还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开发商就房屋保修一事进行详细约定,制定保修条款。
4、法律中有关保修期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交付,购房者可否请求后签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只要购房者能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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