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次数:208次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出台《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的“人民警察”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的“暴力袭击”:
1、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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