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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六)

发布日期:2025-03-12 浏览次数:352次

    为防范洗钱行为,抑制洗钱及其相关犯罪活动,加强并规范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决定,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上述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