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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五)

发布日期:2025-03-04 浏览次数:392次

    为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程序、科学设定清单”的精神,于2025年1月27日公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列示了四种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1、《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2、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4、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