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03 浏览次数:404次
为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程序、科学设定清单”的精神,于2025年1月27日公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列示了四种情形。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