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611次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